澠池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意見
澠政〔
201
2
〕
3
號
澠池縣
人民政府
關于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意見
各
鄉(xiāng)(鎮(zhèn))
人民政府
,縣
人民政府各部門
:
為充分發(fā)揮行政調解在社會管理創(chuàng)新工作中的重要作用
,
維護社會穩(wěn)定
,
促進全
縣
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(fā)展
,
根據(jù)《中共三門峽市委
三門峽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全國社會管理創(chuàng)新綜合試點市工作的意見》
(
三發(fā)〔
2011
〕
3
號
)、《三門峽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意見》(三政
〔
2011
〕
35
號
)
精神
,結合我縣實際,
現(xiàn)就加強行政調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
:
一、指導思想
以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、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
,
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(fā)展觀
,
緊緊圍繞建設法治政府、服務型政府和構建和諧社會的總要求
,
利用行政調解中行政資源多、調解范圍廣的優(yōu)勢
,
以預防和化解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行政爭議為重點
,
規(guī)范和加強行政調解工作
,
使之成為預防、減少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有效途徑
,
切實做到解民憂、排民難、維民權、保民安
,
為維護社會和諧穩(wěn)定、服務經濟社會發(fā)展奠定堅實基礎。
二、工作范圍和基本原則
(一)工作范圍
1
、
行政機關
(
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
)
與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行政爭議
;
2
、
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裁決、調處的民事糾紛
;
3
、
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與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間接關聯(lián)的糾紛。
(二)基本原則
1
、
自愿原則。行政調解要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
,
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式或調解結果。
2
、
合法原則。行政調解要符合法律、法規(guī)和國家政策
,
調解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禁止性規(guī)定
,
不得損害國家利益、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。
3
、
平等原則。行政調解機關應當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對人自愿、充分、真實地表達自己意愿和訴求的權利
,
公正、公平地調處爭議糾紛。行政機關作為當事一方時
,
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在調解過程中地位平等。
4
、
積極主動原則。行政機關應強化行政調解意識
,
主動排查、化解行政爭議
,
探索研究化解行政爭議的新機制
,
主動加強與人民調解、司法調解、仲裁調解組織的溝通配合。
5
、
依法調解和依法處理相結合的原則。除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另有規(guī)定外
,
行政調解不是行政機關處理特定矛盾糾紛的必經程序
,
對
不
宜調解或者經調解達不成協(xié)議的
,
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。
三、組織領導
(一)政府對行政調解工作負總責。
各
鄉(xiāng)(鎮(zhèn))
政府對本行政區(qū)域內的行政調解工作負總責
,
要建立
鄉(xiāng)(鎮(zhèn))
行政調解委員會
,
由
鄉(xiāng)(鎮(zhèn))
政府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副
鄉(xiāng)(鎮(zhèn))
長牽頭
,鄉(xiāng)派出所、司法所、農業(yè)、林業(yè)、水利、國土、民政、綜治辦等站所負責人參加。
行政調解委員會的職責是
:
定期研究解決本行政區(qū)域內行政機關開展行政調解工作涉及的問題
,
加強對行政調解工作的指導
;
研究、協(xié)調解決重大、影響社會穩(wěn)定的行政爭議
;
對涉及多個部門的行政爭議
,
確定處理原則和牽頭部門。
(二)政府法制機構要充分發(fā)揮行政調解的牽頭作用。
縣政府成立行政調解委員會(名單附后)
下設行政調解指導中心
,
設在
縣
政府法制
辦
。行政調解指導中心的主要職責是
:
1
、
研究制定本行政區(qū)域內行政機關開展行政調解工作的規(guī)章制度
;
2
、
匯總分析本行政區(qū)域內的行政調解工作情況
,
并向行政調解委員會報告
;
3
、
加強對本行政區(qū)域內行政機關開展行政調解工作的指導
,
加大對行政調解工作的督辦力度
;
4
、
做好與人民調解、司法調解、仲裁調解組織的銜接配合
;
5
、
具體實施本行政區(qū)域內行政調解工作的責任目標考核
,
提出獎懲建議
;
6
、
具體實施對本行政區(qū)域內行政調解人員的法律知識和調解技能培訓
,
提高行政調解人員的業(yè)務水平
;
7
、
組織調處法律關系復雜、重大疑難、涉及本級政府的矛盾糾紛。
(三)政府各部門要發(fā)揮行政調解的主體作用。
縣
政府各部門由行政一把手負總責
,
要確定分管領導和相應的工作機構具體承擔行政調解工作。要把政治思想好、業(yè)務能力強、有較高法律素質的干部充實到行政調解隊伍。要根據(jù)部門、行業(yè)特點建立健全行政調解工作機制和相關制度
,
規(guī)范調解程序
,
有效解決勞資糾紛、醫(yī)患糾紛、環(huán)境污染、交通事故、食品藥品安全等突出矛盾糾紛。
四、總體要求
(一)注重協(xié)調配合。
行政調解工作實行
“
誰主管、誰負責
”
的原則
,
各
鄉(xiāng)(鎮(zhèn))
政府和
縣
政府各部門在行政調解工作中
,
要分工協(xié)作
,
密切配合。對法律關系單一、一個職能部門能夠解決的爭議糾紛
,
由該職能部門負責解決
;
對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爭議糾紛
,
由最初受理的部門或涉及主要管理工作的部門牽頭
,
相關部門參與協(xié)調解決。在行政調解工作中要建立健全與人民調解、司法調解和仲裁調解的協(xié)調配合機制、信息溝通機制和效力銜接機制
,
優(yōu)化、整合調解資源
,
實現(xiàn)
“
四大調解
”
優(yōu)勢互補。在行政調解中需要當事人所在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配合的
,
可以邀請其參加
,
共同開展調解工作。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在進行司法調解和仲裁調解時
,
需要行政機關配合的
,
行政機關應當積極配合。
(二)堅持調解優(yōu)先。
行政復議機關在行政復議案件辦理過程中
,
要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》
(
國務院令第
499
號
)
規(guī)定的調解原則、范圍
,
優(yōu)先選用調解方式解決行政爭議。對于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發(fā)的行政復議案件
,
要積極促成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和解
,
力爭把行政爭議化解在行政復議程序之中。
(三)創(chuàng)新行政調解方式方法。
在調解行政爭議時
,
要找準爭議糾紛的焦點和各方利益的連接點
,
消除隔閡
,
促使各方當事人互諒互讓
,
從而達成調解協(xié)議。要積極為雙方當事人溝通搭建平臺
,
必要時可邀請專業(yè)人士或者其他個人參加行政調解
,
努力促使當事人和解。對事關人民群眾根本利益、事關社會穩(wěn)定大局的重大疑難糾紛
,
要認真調查研究
,
必要時要制定工作預案
,
積極介入
,
及時疏導、調處
,
避免矛盾激化。同時
,
要及時向黨委、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
,
徹底化解矛盾。
(四)健全行政調解工作機制。
要建立健全行政調解工作機制和網絡體系
,
規(guī)范行政調解程序
,
在調解申請、受理、調查、聽證、調解實施、調解期限以及調解協(xié)議書的制作等方面制定出具體的規(guī)定
,
確保行政調解工作規(guī)范進行。各
鄉(xiāng)(鎮(zhèn))
政府和
縣
公安、
人社
、衛(wèi)生、國土、工商、民政、住
建
等部門
,
要在
20
12
年
1
月底前建立行政調解中心和調解室
,
配備專兼職行政調解人員。
五、保障措施
(一)嚴格落實責任。
行政調解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
,縣政府將
各
鄉(xiāng)(鎮(zhèn))
政府和
縣
政府各部門
的
行政調解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考核
,
對調解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
,
進行表彰
;
對組織領導不力、工作不落實、責任不到位
,
導致爭議糾紛突出的單位
,
要進行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
;
對工作敷衍塞責、無故推諉或拖延而導致嚴重影響社會穩(wěn)定的重大事件和案件
,
要實行責任倒查
,
嚴格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。
(二)加強調研指導。
縣政府行政調解指導中心要發(fā)揮牽頭作用
,
及時發(fā)現(xiàn)、研究、解決行政調解中的新情況、新問題
,
定期通報本行政區(qū)域內的行政調解工作動態(tài)
,
注意收集行政調解典型案例
,
不斷總結、提高行政調解經驗。政府各部門要在工作中加強與同級政府行政調解指導中心的工作聯(lián)系
,
定期匯總、分析上報行政調解工作的開展情況。
(三)強化宣傳引導。
縣行政調解委員會
要加大行政調解宣傳工作力度
,
形成行政調解工作的強大宣傳聲勢和輿論氛圍。要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
,
加強對行政調解工作內容、程序和實踐的宣傳
,
積極引導群眾尋求行政調解途徑解決爭議糾紛。
二
〇
一
二
年
一
月
五
日
主題詞:
司法
行政 調解 意見
抄送:縣委各部委,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,縣
政協(xié)辦公室,
縣人武部,縣法院,縣檢察院。
澠池縣人民政府辦公室
2
01
2
年
1
月
5
日印發(fā)
澠池縣行政調解委員會成員名單
主
任:衛(wèi)保元(縣委常委、常務副縣長)
副主任:尚定固(縣政府黨組成員、公安局局長)
成 員:馬振民(
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、縣政府法制辦主任
)
侯鐵軍(縣財政局局長)
劉彥民(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)
魯愛民(縣衛(wèi)生局局長)
楊潤群(縣國土資源局局長)
任勤洲(縣工商局局長)
郭寶慶(縣民政局局長)
張新文(縣住建局局長)
翟勛章(縣司法局局長)
劉建偉(縣編辦主任)
李若松(縣交通運輸局局長)
李書軍(縣環(huán)保局局長)
王岳民(縣農業(yè)局局長)
周來拴(縣計生委主任)
周文卿(縣安監(jiān)局局長)
李遂來(縣教體局局長)
馮柏林(縣食品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局局長)
左江濤(縣公安局黨委副書記、副局長)
皮景偉(
縣群眾工作部常務副部長、縣信訪局常務副局長)
行政調解委員會下設行政調解指導中心,指導中心設在縣政府法制辦公室,馬振民同志兼指導中心主任。